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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

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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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

咨询记录 · 回答于2021-04-23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监察法第五条规定,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宽严相济。充分落实这一原则,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思想理念,这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。在监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,就要将这一原则体现到监督、调查、处置全部职责之中,落实到线索处置、初核、立案、采取调查措施、案件审理等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中,真正做到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